长期以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土壤保护一直“缺席”专项立法工作,对土壤污染责任追究也一直存在责任不明晰,标准不规范,措施不具体、监管依据不足等短板,制约了土壤污染的防治和公众健康的保护,不符合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2018年8月31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8号主席令,颁布《土壤污染防治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法律的出台为土壤污染责任的承担,明确了制度依据。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建设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通过由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认定,为土壤污染责任人依法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奠定基础。同时,法律也明确要求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认定办法。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一旦被认定为责任人,则需要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这对当事人而言,直接影响其切身利益。另一方面,对于负有责任人认定职责的行政机关而言,同样由于涉及巨大的利益,在责任人认定过程中,也面临如何公正执法、科学执法、定分止争的难题,同时,还不可避免会面临寻租风险。

由于土壤污染责任人调查认定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的因果关系判定在工作内容和方法上具有高度一致性,且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作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主力军,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因此,建设用地的责任人认定办法提出“鼓励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作为调查机构”,确保土壤污染责任人调查的科学性、精准性和规范性。以上为国投盛世的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如果有需要沸石及沸石产品,可以直接联系我们的在线客服。